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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研信息化蓝皮书》发布

这一部分也许是老的氏族组织遗留下来的影响,一部分也许是财富的增长和新的阶级划分的结果。

[32]Kühl (Fn.27),§8, Rn.7. [33]张明楷,见前注[13]。与经同意的拐卖行为相似,征得被害人同意后为救助多人生命而剥夺前者生命的行为,之所以不能成立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根源也在于,将个人生命当作避险手段的实质是将人贬低为单纯的客体,而这会损害宪法上人性尊严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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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性尊严的绝对性特点,对它的违反从来都不能根据德国刑法第34条第1款而建立优越的利益。因而,即使是结果无价值论者也不得不承认,警察的职务行为,应以使违法犯罪人员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而不能简单地进行法益衡量。即使是个体性的利益,比如个体的生命权,也可能成为无论如何都不允许逾越的上位性利益。[17]③关于法益处分的个人的自由,并非是与法益不同的东西,而是法益本身的构成要素。[61]参见(美)乔治?弗莱彻:《反思刑法》,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页560。

一个缺乏确定内涵的概念,在包容力得以提升的同时,也大大削弱了其解释的能力与深度。[101]Lenckner(Fn.99),S.313. 【期刊名称】《中外法学》【期刊年份】 2016年【期号】 2 进入专题: 法益衡量原理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但是评估结果过高,超出人们的意料之外:余杭法治指数、昆明法治指数的得分都在七十多分。弱化了评估所具有的诊断效果,没有多大意义。(39)周志忍:《公共组织绩效评估:中国实践的回顾与反思》,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1)法治建设评估的客观指标体系 这类指标目前出现了3例,均由学者所设计。

首先,就统计调查法而言,法治环境评估的大多数统计调查被动地依赖于政府提供的统计数据,而法治建设评估的统计调查则极为主动:(1)在无锡法治评估中,国家统计局无锡调查队针对指标体系中的12项群众满意率指标,按照一定比例选取了不同区域、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职业背景的调查对象进行抽样调查。⑤2002年前后,在政府的委托或支持下,北京和上海等地的一些学者开始了量化法治的研究工作以具体推动法治建设实践,法治评估正是借助理论研究的推动和支持而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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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城市法治环境评价体系与方法研究课题组:《试论法治及法治环境的内涵》,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最早开始研究法治建设指标的仇立平教授,则来自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法治环境评估全部是政府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所进行的评估,都属于外部评估,评估结果都对社会公开。(38)参见马怀德主编:《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7)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的报告》,载http://fzj.sz.gov.cn:8080/cms/templates/fzb/fzbDetails.action?siteName=fzbpageId=2965,2014年9月1O日访问。此外,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不过该讨论稿原则性较强且略显空洞,没有被各地广泛接纳。其次,各种绩效评估方法,不论是传统的调研考评法和述职打分法还是更为精细的目标管理法,均得到了大量运用。此外,最近学者们又提出了一些法治环境评估设想,例如贵州省社科院学者提出的贵州法治环境评估、(15)中国政法大学学者提出的法治国情指数。

参见王称心主编:《依法治理评价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103页。下面将具体研究中国法治评估的基本原理、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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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总之,这一类型的统计调查往往下了更大的力气和成本。(59)Juan C.Botero and Alejandro Ponce,Measuring the Rule of Law,in 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Working Papers Series No.001.p.2. (60)关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具体阐述,参见[美]布雷恩•Z.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7~146页。

它们分别反映社会系统运行的不同阶段。针对这种现象,有必要成立更具权威的评估机构。这三类评估指标虽然各有特征,但是共性更多:都致力于推动强化各个法律领域的建设工作,都涉及党委、政府、司法、社会、市场、治安、法制宣传教育7个方面。进入专题: 法治评估 法治环境 法治建设 法治政府 。相关的社会指标著作,例如社会学者朱庆芳和吴寒光主编的《社会指标体系》受到了普遍的征引。第二,法治理论的研究与倡导。

第一例出现于2003年,由上海大学社会学系仇立平教授设计,其内容是:(46) 第二例是2005年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特别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设计的北京市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一级指标3个、二级指标16个、三级指标90个,其一级和二级指标内容如下:(47) 第三类指标是湖南大学两位统计学者设计的法治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公布于2011年,由两级指标组成,其内容是(见下表):(48) 在上述三类指标中,第三类指标进行了评估实践,计算出了中国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综合分值分别为94.67、94.25和96.42分,这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例全国性的法治评估。(30)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客观指标更客观、更经得起质疑,主观指标则更易引发争议。

(24)此外,朱景文教授于1994年介绍的美国法律指标理论,(25)也成为一些法治评估的理论基石。政府与学界或独立或联合地推出了众多评估方案,数量之多令人目不暇接。

为具体落实法制建设,我国各类国家机构开展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行政、健全司法制度和司法行政工作、普及法律常识运动等持续性的系列工程。下面是这类指标的大致情况。

在破除旧思想的同时,中国法学界也一直探讨法治是什么。(26)例如王称心、蒋立山主编:《现代化法治城市评价——北京市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9页。中国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开展了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任务。在这一阶段,法律的本质、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也得到了深入研究。

对于法治评估而言,公众满意度仅仅反映了公众的某种主观情绪,测不出具体的现实问题。在地方层面上,湖北、四川、辽宁、广东、江苏、浙江、吉林7个省政府,广东深圳、安徽马鞍山、河北永年、浙江温州、陕西渭南、山东青岛市南区、重庆万州区、江苏苏州、广东惠州、贵州黔西南州10个市、州、县出台了评估指标体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27)参见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3~45页。法治是最受中国法学界关注的主题之一,其发展经历了正名法治、定义法治和量化法治三个阶段。

广东省法治环境评估完全依赖于社会调查的方法。(25)参见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3~45页。

除了国务院办公厅的那份讨论稿和中国政法大学的指标体系适用于全国以外,其他指标的适用领域都限于某个地方。总体而言,中国法治评估一开始就分化为法治环境评估与法治建设评估两大类型:前者侧重于法治的客观环境,最后又具体表现为各种法律制度背景和政治经济社会背景,评估指标也以客观指标为主,评估方法借助难度更高的层次分析法和统计调查法。第三,在评估主体方面,政府评估应由更具权威的机构进行或纳入政绩考核、目标责任考核,公众也应该广泛参与评估。此外,法制宣传教育、市民法律素养在这些指标体系中与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义等指标相提并论,其重要性似乎被过度拔高。

法治建设评估侧重于法制建设工作,学术界和政府设计的指标分别以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为主体,主要采取德尔菲法、统计调查法、绩效评估法和线性计算法。(36)周志忍:《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公民参与:我国的实践历程与前景》,载《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期。

事实上,从当前评估所面临的问题和缺陷来看,中国政府和学界至少可以在如下三个方面改善、发展法治评估: 第一,在评估目标方面,除了法治环境和法治建设以外,中国大陆法治评估需要直面法治。在法治政府评估方面,一般是由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各种具体事务工作。

对于法学界而言,法律评估是一项全新的课题,没有现成可用的法学方法。法学界的法治观相对超前,而且不拘泥于西方法治理论的条条框框、有着独特鲜明的中国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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